人保寿险金融教育宣传月——【以案说险】投保告知,不局限于健康告知

2024-09-05 15:56 | 河北网络广播电视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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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案情简介】

W女士于2023年2月及3月分别投保两单重疾类保险,无告知内容,保额150万。W女士因2023年11月29日确诊甲状腺癌,于2024年1月18日向保险公司提出重疾理赔申请。经公司调查核实,发现W女士短时间内在同业多家保险公司投保重疾类产品,保额高达500多万,且均未进行如实告知。同时,在保险公司投保的职业信息不真实,财务状况不明。投保前未对投保情况、财务状况、职业情况进行如实告知。因其未告知内容已影响核保结论,该保险公司与同业公司联合对其保单进行了解约处理。

【案例分析】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》第16条规定: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,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,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;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,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,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,并不退还保费。这里的未告知内容并未局限于健康告知,往往很多客户甚至是业务员忽略了其他的告知内容,尤其是同业的投保记录、年收入等,这些都有可能是影响理赔结论的因素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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