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,桐柏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未成年人“拉车门”盗窃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,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,由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,为“监护有责”敲响警钟。
案情:在某商户门前,未满16周岁的马某某伙同他人以“拉车门”试探的方式实施盗窃,将乔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车内1万余元现金盗走,随后3人将赃款平分。案发后,因马某某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,公安机关依法通知其监护人履行赔偿义务,将乔某某的损失予以退还。然而,乔某某迟迟未收到马某某及其监护人的赔偿款项,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,遂将对方诉至桐柏县人民法院,要求赔偿被盗财物损失3300元。
调解:调解现场,马某某的监护人反复以“孩子年纪还小”为由推脱责任,甚至提出“原告未关好车门,自身也应承担部分责任”的主张。
承办法官耐心释法明理,虽然马某某因未满16周岁未达到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年龄,无需承担刑事责任,但这并不意味着其民事赔偿责任可以免除。最终,在法院的主持下,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:被告马某某及其监护人当场向原告乔某某返还被盗款项3300元,案件就此圆满解决。
说法:根据我国法律规定,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。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,若未尽到教育、管理和保护的监护义务,导致未成年人实施侵权行为并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,父母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,这是明确的法律规定,也是监护人的法定义务。(通讯员 刘兴元 黄巍巍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