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,有媒体报道,吴川川(化名)在2017年遭代孕客户“退单”,但因怜惜胎儿拒绝流产,独自返回老家产女。2020年,遭“代孕客户退单女童”因与吴川川无亲子关系并且缺乏出生证明,一度陷入无法上户口的困境。随后,此事引发社会关注,“首个遭代孕客户退单女童无法上户”等相关词条也登上微博热搜。
吴川川回忆称,2016年上半年因其腰椎骨折后想通过做生意赚钱,就进了网贷群,通过中介徐某替通辽L氏夫妇代孕。打算20万拿到手后10万用来做生意、10万用来还债。但在2017年,怀孕3个月时她被检查出患有梅毒,遭客户退单,她因怜惜胎儿拒绝流产,随后独自返回老家产女。
生产入院前,吴川川以客户女方许某某的身份登记,后又因生活拮据以25000元通过一个“出生证群”卖掉了女儿的出生证。2020年底,吴川川只得北上,赴内蒙古寻找女儿生物学父亲,希望通过亲子鉴定帮助女儿上户。
搜丨最新消息
据澎湃新闻最新报道,目前,女童生物学父亲已经现身,他承认3年前因代孕妈妈吴川川感染梅毒弃胎,未料吴川川将孩子生了下来,现愿协助孩子落户。
他回忆,2015年左右经人介绍找到了中介徐某某花费70万代孕求子,并透露,在弃胎后经徐某安排又找了代孕生下双胞胎。但L氏夫妇交谈中意见并不一致,此行见面后,吴川川希望协商出办法为女儿合法上户口,让女儿上学。同时,她坚持表示,女孩必须由自己继续抚养。
在离开时,吴川川表示还需进一步明确落户手续流程和法律责任。
“黑户代孕女童”涉事公司浮出水面
“黑户代孕女童”涉事中介公司地下经营多年。近日,另一代妈回忆3年前卖胎过程,称宿舍地点不定曾搬家;胎检均用客户信息登记,客户抱走孩子同时拿走出生证;其获21万。
搜丨多部门回应
四川成都郫都区卫健局妇幼科回应称,出生证卖给别人,这属于“国家不受保护的那一种”,医院能补出生证就补,“补不到就补不到”。
成都郫都区民政局社会事务科工作人员则称,民政局只能办理收养登记,但这种情况也不符合收养。
成都郫都区安德街道某社区人口普查员称,普查时孩子没有身份证号,就设成18个1或者18个0,人口普查只是数据统计,对上户的帮助也不大。
通辽某地警方相关负责人回应称,因事件涉及较大个人隐私存在风险,公安机关没有依据帮忙寻找女孩的生物学父亲。但只要吴川川能办理出生的医学证明,就可以上户口。
成都郫都区民政局人员亦称,当下应带女孩至福利院接管再咨询警方是否可以通过收养上户。
搜丨代孕乱象
案例一:阿平与阿珍是一对结婚三十年的夫妻,两人育有一个女儿。随着年龄渐长,阿平还想再要一个孩子。小芳多年前经朋友介绍认识阿平,知道阿平有生子意愿,俩人协商一致后,共同前往国外制作试管婴儿。从怀孕至产后,阿平在妻子阿珍不知情的情况下,多次向小芳转账或购置房产,总计高达 1100 万。此事件被阿珍发现后,向一审法院起诉并请求:确认阿平支付给小芳 1100 万元的处分行为无效;判令被告小芳返还财产 1100 万元。
案例二:玲玲是一位代孕妈妈, 王先生在35岁那年,两人在“代孕群”里相识,目的也只有一个,生子!他们不曾恋爱、没有结婚,甚至在算不上真正认识的情况下,就有了天天。原本只是为了赚钱的玲玲,在天天生下后开始对孩子越来越舍不得,随后玲玲把王先生告上了法庭,想要争孩子的抚养权。
案例三:李琳(化名)和丈夫高俊(化名)通过非法代孕生下异卵双胞胎。然而,高俊去世后,孩子的祖父母却将李琳告上法庭,要求成为孩子的监护人。他们的理由是,高俊是两个孩子的生父,但代孕的卵子并非李琳的,这意味着李琳与他们无亲生血缘关系,且未形成法律规定的拟制血亲关系。
搜丨律师说法
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王录春律师接受澎湃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,在我国,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,捐卵、代孕行为不宜商业化,不能将捐卵、代孕行为演化为“卖卵”、“出租子宫”的商业行为。目前法律制度和社会伦理对于捐卵、代孕形成的亲子关系的认定,以及附属产生的父母子女、继承、抚养赡养等关系对应的权利义务等事宜还没有立法,没有形成社会共识。
北京市盈科(深圳)律师事务所翟振轶律师亦认为,捐卵代孕的商业行为不应该合法化,它会带来一系列的伦理和法律问题,比如:非法代孕卖卵给女性的身体造成伤害;造成伦理混乱,存在生理上的父母,法律上的父母;容易出现法律纠纷,比如:代孕母亲拒绝交付孩子、委托方拒绝受领代孕孩子、抚养纠纷、损害赔偿纠纷等,特别是代孕捐卵会签订一份协议,而协议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,这样的协议在我国是无效的,无法保证协议各方的权益。
另据中国新闻社报道,北京律师肖东平说,从事代孕的行为,与我国传统的社会伦理、道德以及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相违背。在我国司法实践中,代孕妈妈和委托父母之间签署的合同,或者代孕机构和代孕客户之间签订的合同,均会因违反现行立法规定以及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,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。
搜丨法律条文
首先,我国禁止任何形式的代孕行为。2015年4月,原卫计委、中宣部办公厅等12部门联合发布《开展打击代孕专项行动工作方案》,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代孕专项行动。原卫生部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》第3条第2款、第十二条分别规定,“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、合子、胚胎。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。”“……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。”
其次,代孕行为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。社会公德是指人们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应该遵守的行为准则,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和善良习俗。《民法典》第8条、第143条第3项、第153条第2款分别规定,“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,不得违反法律,不得违背公序良俗。”“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:(三)不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,不违背公序良俗。”“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。”
搜丨网友评论
微博网友:孩子最可怜最无辜!
微博网友:代孕犯法,大力打击!女性要时刻保持警惕,支持代孕合法的说法简直又蠢又坏,一旦合法,拐卖女性会越来越多,消失的女性会越来越多!
微博网友:可以有想要孩子的想法,这不可避免。思想不是错的,但不能越过法律的底线。就是这样。
微博网友:执意生下来,贩卖出生证。真够可恶。
微博网友:有诱惑就是做代孕的理由?这是违法的,世上有诱惑又违法的事多的是,那也不能去做呀!
代孕
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
别以身试法
一经发现
严厉打击
来源:中国搜索综合澎湃新闻、中国新闻社、人民法院报、山东高法、法制日报、新华社、观察者网
编辑:苏 文
校对:徐骁骁
监制:刘 锋